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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04号
发布时间:2023-08-15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693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8-1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204号
当事人: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E44LM8W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田心村
经营者:邓红军
联系方式:187********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制造业;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批发;烟花爆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核实醴陵市鹏飞出口烟花制造厂举报信内容时,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有外包装标注有“制造商:醴陵市鹏飞出口烟花制造厂,制造商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田心村”的各类线香类烟花产品共计132箱,外包装盒3300个。2023年6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以上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线香类烟花产品及外包装盒实施查封。本局立案后指定左勇主办、金涛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是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名称: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E44LM8W,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免潭镇田心村;《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证书编号:(湘·B)YH 安许证字(2023)060906 号,许可范围:烟花类:玩具类(线香型/晨光花电光花,C、D)级。有效期2023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
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核实醴陵市鹏飞出口烟花制造厂举报信内容时,在当事人标号为112号成品库中发现外包装表面印有“制造商:醴陵市鹏飞出口烟花制造厂,制造商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田心村”的各类线香类烟花产品共计132箱,其中“一米晨光花”产品(产品类别:玩具类(线香),箱规:950X170X160mm)共计25箱;“快乐荧光棒”产品(产品类别:玩具类(线香),箱规:515X230X165mm)共计12箱;“超级变变变”产品(产品类别:玩具类(线香),箱规:890X185X145mm)共计65箱;“超级妙妙妙”产品(产品类别:玩具类(线香),箱规:126X16.4X12.5cm)共计30箱。在当事人工房标牌栋号为61的包装材料库内发现外包装表面印有“制造商:醴陵市鹏飞出口烟花制造厂,制造商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田心村”的各类线香类烟花产品纸制包装盒共计3300个,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各类线香类烟花产品及外包装盒予以查封。2023年6月8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供述称执法人员所查获外包装表面印有“制造商:醴陵市鹏飞出口烟花制造厂,制造商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田心村”的各类线香类烟花产品是其公司所生产,冒用醴陵市鹏飞出口烟花制造厂厂名、厂址的各类线香类烟花共计生产182箱,货值金额12660元,已销售50箱,获利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7日醴陵市鹏飞出口烟花制造厂举报信和案件来源登记表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烟花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3.举报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举报人身份情况;
4.2023年6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作现场笔录一份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5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情况;
5.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行强字【2023】12-005号)和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312-005)各一份,证明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2023年6月8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价目表各一份,证明一、当事人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的事实;二、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线香类烟花的产品名称、数量、货值金额、获利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构成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3年7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16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当事人冒用他人非知名品牌企业厂名、厂址的生产线香类烟花产品,且已部分销售该类产品,对涉事企业造成一定影响。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五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会让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误解的;或冒用非知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或伪造、冒用或超范围使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志的;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少于0.7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少于0.7倍的罚款金额8860元,合计罚没款9860元,上缴国库;
二、没收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的“一米晨光花”产品(箱规:950X170X160mm)共计25箱;“快乐荧光棒”产品(箱规:515X230X165mm)共计12箱;“超级变变变”产品(箱规:890X185X145mm)共计65箱;“超级妙妙妙”产品(箱规:126X16.4X12.5cm)共计30箱;各类线香类烟花产品纸制包装盒共计3300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