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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05号
发布时间:2023-08-15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694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8-1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205号
当事人:湖南君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Q4R2XC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均楚镇周坊村刘家台组
法定代表人:易洪军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2********
2023年7月1日,我局接“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事件编号:030020230701000635)投诉,投诉人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当事人开设的“抖音店铺”,购买了6包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茶叶。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展厅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确认投诉人购买的茶叶为其销售,并在现场发现摆放有4包与投诉人购买的相同茶叶,且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上述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中旬在抖音平台开设了名称为湖南君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抖音店铺”,账号为:1259897425,并上传的当事人办理的有效证照从事经营活动。2023年6月18日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由醴陵市金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赠送了10包(2023年3月份生产)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金妙山原生态高山茶绿茶”(净含量:150克)给当事人,仅供饮用(未收取费用)。当事人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抖音店铺”以80元/包的价格,销售了6包上述茶叶给投诉人,成交金额为496元(包含16元运费),剩余4包上述茶叶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获。2023年7月8日,当事人将投诉人购买茶叶的价款全额退还给投诉人,未获利。按照80元/包的销售价格计算,上述10包茶叶货值金额共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易洪军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易洪军身份;
证据二:我局收到“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事件编号:030020230701000635)1份、投诉人提供的所购茶叶截图打印件2页,证明案件来源及投诉人所购茶叶的信息;
证据三: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4页、现场照片打印件6页,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茶叶的事实;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茶叶,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五:我局于2023年7月7日对易洪军《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茶叶的事实;
证据六:我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抖音店铺”经营状况截图共10页,证明当事人在“抖音店铺”经营茶叶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抖音店铺”交易截图2页,证明当事人在“抖音店铺”经营茶叶的交易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金妙公司资质、金妙公司出具的《证明》、茶叶《检验报告》共5页,证明当事人茶叶的来源及茶叶检验合格;
证据十: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对易洪军《询问笔录》1份(共2页)、退款交易截图2页,证明当事人已将投诉人购买茶叶的货款全额退还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及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17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如实说明食品合法来源。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二十二……【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时改正;或者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或者能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合法来源,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000元罚款。”的情形。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经营的4包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金妙山原生态高山茶绿茶”(净含量:150克);
二、处4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