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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10号
发布时间:2023-08-1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708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8-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210号
当事人:醴陵锦采金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RNQLF1P
住所(住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新城1栋101、1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文相球
身份证件号码:430***************
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转供电价“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醴陵沃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取为检查对象,我局安排检查人员文斌、周卫民、龙红苗于2023年4月11日上午对醴陵沃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供电电价收费行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醴陵沃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国瓷新城小区开发商,但醴陵沃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不是国瓷新城小区商铺(当事人称之为锦采金街)转供电费的收费主体,而是由当事人收取。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1年11月-2022年2月收取1元/度的电费,2022年3月-2023年3月收取1.1元/度的电费,涉嫌价格违法。2023年4月25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根据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醴陵市供电分公司向我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和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相关数据统计,当事人对转供电商户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在2021年11月-2022年2月收取1元/度的电费,2022年3月-2023年3月收取1.1元/度的电费,均高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醴陵市供电分公司收取每月电费均价,当事人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向转供电商户多收电费共205462.54元。2023年6月19日当事人已清退完所有多收电费,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株洲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转供电价“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4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醴陵锦采金街电费价格明细表》,证明:当事人收取转供电费的标准涉嫌超标准收费;
6.当事人的电脑内收费系统照片4张及电费收据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国瓷新城小区商铺转供电费的事实以及收费标准;
7.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醴陵市供电分公司提供的当事人从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止的用电汇总表,证明:当事人收取转供电费的标准高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醴陵市供电分公司收取当事人的电费均价。
8.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易伟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对易伟强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为国瓷金街商铺转供电收费主体,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的工作流程以及收费标准。
9.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记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多收取转供电费用共205462.54元。
10.《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转供电用户收取1.1元/度的电费涉嫌违法。
1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价退字[2023]13-06号)文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清退多收价款205462.54元。
12.当事人出具的“电费差价返还表”一份,证明:证明:当事人多收设施服务费205462.54元已全部清退给商户。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9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可以认定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3年7 月 25 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2023] 169 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当天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出标准收取转供电费用,违反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电网企业应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信息”。构成了不按政府定价收费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9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清退所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从轻处罚的条件。综上,本局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50000(伍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