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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19号

发布时间:2023-08-1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219

                                               

 

 

事人:醴陵市醴特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若凤,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新村,

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玻璃加工、销售;门窗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20237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醴特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1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正在进行玻璃吊装,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特种设备登记证书,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0237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使用该台电动单梁起重机进行玻璃吊装经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2022128日出资6.28万元杭州欧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并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当事人从20233开始使用上述电动单梁起重机用于玻璃吊装;至查获日止,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电动单梁起重机的相关登记证书,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当事人的生产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2023742023710)两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20233开始使用出厂编号为2212102937电动单梁起重机用于玻璃吊装,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至今当事人提供产品销售合同》、《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电动单梁起重机吊装玻璃及购买电动单梁起重机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拍摄检查照片5张,证明了当事人现场正在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从事玻璃吊装的事实。

证据、由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查询记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厂区内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事实。

证据、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下达立即停止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构成了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行为。至我局查获止,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本局于20237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175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二十五、违法行为: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的;或者立案后超过五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一般行政处罚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 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上到少于70%部分。

本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37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14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