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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29号
发布时间:2023-09-0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948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9-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229号
当事人:醴陵市中医院;
地址:醴陵市瓷城大道3号;
类型:事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14453006985;
法定代表人:谭海彦;
联系电话:135********;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违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我局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于2022年9月21日对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医疗服务价格情况进行了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2年9月26日,我局收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涉嫌价格违法案件线索移送表》,称当事人有重复收取“新生儿蓝光治疗-冷光源”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为公立三级甲等中医(综合)医院,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当事人应根据<株洲市医疗保障局 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现行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9号)文件(执行时间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规定,按照二类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用。
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当事人采取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编码:250403101,项目名称:乙肝三对检查,项目内涵:含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测定[Anti-HBc]、乙型肝炎核心IgM抗体测定[Anti-HBcIgM],计价单位:套,二类价格:26元/套;
编码:250403004,项目名称: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项目内涵:指酶标法、计价单位:项,二类价格:4元/项、说明:全自动免疫定量分析加收25元;
编码:250403005,项目名称: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项目内涵:指酶标法、计价单位:项,二类价格:4元/项、说明:全自动免疫定量分析加收25元;
编码:250403006,项目名称: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项目内涵:指酶标法、计价单位:项,二类价格:4元/项、说明:全自动免疫定量分析加收25元;
编码:250403007,项目名称: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项目内涵:指酶标法、计价单位:项,二类价格:4元/项、说明:全自动免疫定量分析加收25元;
编码:250403009,项目名称: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测定[Anti-HBc]、项目内涵:指酶标法、计价单位:项,二类价格:4元/项、说明:全自动免疫定量分析加收25元;
编码:250403010,项目名称:乙型肝炎核心IgM抗体测定[Anti-HBcIgM]、项目内涵:指酶标法、计价单位:项,二类价格:7元/项、说明:全自动免疫定量分析加收25元;
当事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未按目录要求按检查套餐收取费用,将乙肝三对检查套餐分解成上述项目内涵中的6个单项分别进行单独收费,实际收取费用金额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为29元/项;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为29元/项;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为29元/项;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为29元/项;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测定[Anti-HBc]为29元/项;乙型肝炎核心IgM抗体测定[Anti-HBcIgM]为32元/项。该6个单项的实际收费标准合计为177元,与目录中规定的检查套餐价格26元/套多收了151元,该种收费项次共计为314次,共计向患者多收取费用47414元。
二、重复收取费用:
编码:311202009,项目名称:新生儿蓝光治疗,项目内涵:含蓝光灯、眼罩,早产儿蓝光治疗参照执行;计价单位:小时,二类价格:3元/小时,说明:冷光源蓝光加收50%(计算结果为4.5元/小时);当事人在收取新生儿蓝光治疗-冷光源费用的同时还重复收取了新生儿蓝光治疗费用,实际执行收费标准为7.5元/小时,超出标准3元,该种实际收费数量为11300.5小时,共计向患者多收取费用33901.5元。
当事人上述两个医疗收费项目共计向患者多收取费用81315.5元。本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3]13-01号),当事人已签收,并发布了退费公告,但在规定期限内其向患者多收取的81315.5元并未退还,故违法所得为8131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价格违法案件线索移送表》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检查告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的有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儿科住院患者陈昱云、罗翊宸的收费票据和住院费用日清单2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取新生儿蓝光治疗-冷光源费用的同时还重复收取了新生儿蓝光治疗费用;
6、当事人提供的妇产科住院患者沈全妹、儿科住院患者卓玥、外二科住院患者蒋磊的收费票据和住院费用日清单3份,证明:当事人将乙肝三对检查套餐分解成6个单项分别进行单独收费;
7、当事人提供的《醴陵市中医院收费项目统计》7份,证明:当事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向患者收取的涉嫌价格违法的医疗服务费用的收费次数和金额;
8、我局制作的《价格检查记录》表3份,证明: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当事人向患者多收取医疗费用的项目和金额的具体情况;
9、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将多收的医疗服务费用退还给患者;
10、对当事人财务科物价员殷金燕、儿科护士长罗雅娜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及询问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医疗服务费用的收取和记录情况;
1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副院长王志明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王志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志明的真实身份和当事人向患者多收取医疗费用81315.5元,当事人进行退费的情况;
12、当事人提供的《退费公告》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向患者告知了退费的相关事宜;
13、当事人提供的《株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市级发证医疗机构级别类别重新认定结果的通知》(株卫函[2018]74号)复印件1份和《株洲市医疗保障局 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醴陵市精神病医院执行二类医疗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株医保发[2022]5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被评为二级专科医院,2022年2月25日起,当事人原执行的三类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调整为执行二类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和湘医保发〔2022〕49号两份文件中规定了乙肝三对检查套餐及所包含的检查单项。当事人未按文件规定按套餐收费,而是对上述检查套餐所含的各个单项进行单独收费,多收费用47414元。当事人在收取新生儿蓝光治疗-冷光源费用的同时还重复收取了新生儿蓝光治疗费用,多向患者收取费用33901.5元。当事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共计多向患者收取费用81315.5元。当事人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认定的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8月2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3〕19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队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收到我局的《退款通知书》后,在该院一楼大厅的电子显示屏上公示了退费公告,有清退违法所得的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从轻处罚的条件。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章 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裁量基准】1 .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 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少于 18.5 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 的,可以处少于 3 万元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章 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1315.5元并处罚款8131.5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89447.0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