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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4003号

发布时间:2023-09-01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4003

当事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02************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石虎村**********

联系电话:15115371108

你于2023年8月9日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三刀石店外堆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38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8月9日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三刀石店名为“晓*家电新旧货市场门店”的门店外堆放有冰箱、冰柜、货架、洗衣机等二手家电。经现场勘验店外堆物的位置长3.5米、宽1.5米、面积为5.25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一);

2、2023年8月2日下达的《涉嫌违法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3]第0000436号);

3、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二);

4、2023年8月8日下达的《涉嫌违法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3]第0000463号);

5、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现场勘验笔录;

7、《调查(询问)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3]第4003号);

8、调查(询问)笔录;

9、《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4003号);

10、责令停止(改正)复查记录;

11、何*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3 年 8月9 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4003号】,责令你限期改正店外堆物的行为,我机关于2023年8月9日15时32分对你(单位)店外堆物的行为进行复查,发现你店仍未按照要求改正店外堆物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外堆物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店店外经营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20238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事先告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4003,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3815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店外堆物的行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815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