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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4005号
发布时间:2023-09-0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950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3-09-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4005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刘**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19************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五里牌居委会*******
联系电话:133****8326
你于2023年8月8日15时47分许,在醴陵市先农坛路未按照批准的位置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3年8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8月8日在醴陵市先农坛路存在未按照批准的位置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经勘验你未按照批准的位置挖掘城市道路的位置长3.6米、宽1.5米、面积为5.4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一);
2、《调查(询问)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3]第4005号);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4005号);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
6、调查(询问)笔录;
7、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园林灯饰行政许可审批表;
8、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醴城许延决字[2023]第118号;
9、刘**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3年8月8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4005号】,责令你限期改正,你已于2023年8月9日补办理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和变更审批手续。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按照批准的位置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40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3年8月17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17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