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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2号
发布时间:2023-09-0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951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3-09-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2号
当事人姓名:李**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
联系电话:199****4388
2023年8月3日8时52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胜利路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并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023年8月3日9时05分,经勘验,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经营工具为一辆银色五菱牌的轻型栏板货车,牌照为湘B*****,上载有经营的物品李子,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为(长4米,宽1.25米)5平方米。随后给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并于2023年8月3日12时00分前自行撤离,恢复原状;同时给当事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要求其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2023年8月3日15时30分,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1002号)
3. 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 《调查(询问)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3〕第1002号)
6. 当事人李**的调查(询问)笔录
7. 当事人李**的身份证复印件
8. 当事人李**的驾驶证复印件
9. 当事人李**的行驶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1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8月9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8 月 17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