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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8001号
发布时间:2023-09-0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953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3-09-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8001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陈**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清潭村*********
联系电话:182****8116
你于2023年7月27日在醴陵东站实施了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5日、7月26日对你在醴陵东站存在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下达涉嫌违法通知书,劝导你改正擅自摆设摊点行为。2023年8月11日09时3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醴陵东站擅自摆设摊点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2023年8月14日08时53分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仍然没有改正擅自摆设摊点行为。8月15日经现场勘验,你擅自摆设摊点面积为2.04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一);
2、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二);
3、2023年7月25日、7月26日下达的涉嫌违法通知书;
4、2023年7月26日、7月27日涉嫌违法通知书复查记录;
5、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调查(询问)笔录;
9、当事人陈**的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8月11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8001号),责令你立即停止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我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8时53分进行复查,发现你仍然在擅自摆设摊点,没有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立即改正擅自摆设摊点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8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8月21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21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