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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8001号

发布时间:2023-09-01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8001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陈**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清潭村*********

联系电话:182****8116

2023年7月27日在醴陵东站实施了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5日、7月26日对在醴陵东站存在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下达涉嫌违法通知书,劝导改正擅自摆设摊点行为。2023年811093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对在醴陵东站擅自摆设摊点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2023年8月14日08时53分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仍然没有改正擅自摆设摊点行为8月15日经现场勘验,擅自摆设摊点面积为2.04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一);

2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二);

32023年7月25日、7月26日下达的涉嫌违法通知书;

42023年7月26日、7月27日涉嫌违法通知书复查记录;

5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调查(询问)笔录;

9当事人陈**的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8月11日对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8001号),责令立即停止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我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8时53分进行复查,发现你仍然在擅自摆设摊点,没有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立即改正擅自摆设摊点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2023821日,本机关依法向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800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821日签收。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821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