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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31号
发布时间:2023-09-0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956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9-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231号
当事人:醴陵市左权镇花桥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1244043028112D6001;
地址:醴陵市左权镇花桥村牛形组;
主要负责人:李立;
身份证号:430***************;
联系电话:175********;
2023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一盒“金泓牌头孢拉定颗粒,贮藏:密封,在凉暗(避光并不超过20℃)处保存”存放在普通药品柜内,现场温度计显示温度22.6℃。当事人不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7月30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8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然不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金泓牌头孢拉定颗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执法人员在报市局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不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金泓牌头孢拉定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3055,企业名称: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0854,生产日期: 2022年8月28日,有效期至:2024年7月,贮藏:密封,在凉暗(避光并不超过20℃)处保存”,现场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2.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7月30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8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执法人员第二次检查仍未改正上述行为的事实。 3、2023年7月10日,对当事人制作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本局当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2023年8月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仍不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事实。
5.当事人的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合法性。
6.2023年8月9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的药品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药品金泓牌头孢拉定颗粒规格和贮藏条件等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2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运输、储存药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应的阴凉、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条件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的规定,构成了不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一,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