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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6005号
发布时间:2023-09-0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957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3-09-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6005号
名称:醴陵市车之都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M5N5M6U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建新组2号
联系电话:156****2001
你单位于2023年7月21日,在醴陵市渌江大道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7月21日11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渌江大道(醴陵市人民法院斜对面)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你单位在渌江大道人行道上停放了3台待售二手车,经现场勘测占用道路面积(1.长4m×宽1.6m,2.长4m×宽1.6m,3.长4.5m×宽1.6m)共20㎡。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1日11时30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7月24日12时00分前自行撤离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二手车辆。2023年7月25日10时22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你单位已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你单位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车之都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醴陵市车之都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现场照片
3.醴陵市车之都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现场勘验
4.醴陵市车之都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被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醴陵市车之都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法定代表人张**的调查询问笔录
7.法定代表人张**的身份证复印件
8.醴陵市车之都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
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6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8月17日签收。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
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 月22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