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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6003号

发布时间:2023-09-01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6003

名称:醴陵市醴京凯果蔬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C82W5H5M

经营者:郭**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

联系电话:183****3850

你于2023年6月6日,在醴陵市中山南路实施了店外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0710084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中山南路巡查时发现你存在店外经营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在此之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6月06日08时50分、2023年06月09日09时05分,对你店外经营行为下达涉嫌违法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店外经营的行为,你店外经营的行为多次出现,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现场勘验你店外经营面积为2.5平方米。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8时40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6003,责令你自行撤收店外物品,我机关于 2023年7月10日15时30分进行复查,你未按我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6003号)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醴陵市醴京凯果蔬店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一)

2. 醴陵市醴京凯果蔬店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二)

3. 醴陵市醴京凯果蔬店涉嫌违法通知书

4. 醴陵市醴京凯果蔬店店外经营现场勘验笔录

5. 醴陵市醴京凯果蔬店店外经营现场照片

6. 醴陵市醴京凯果蔬店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7. 醴陵市醴京凯果蔬店店外经营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8.   经营者郭**的调查询问笔录

9.   经营者郭**身份证影印件

10.  醴陵市醴京凯果蔬店营业执照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限期改正店外经营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2023年7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6003,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7月31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责令限期改正店外经营行

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

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87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