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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33号
发布时间:2023-09-0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962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9-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233号
当事人:醴陵市枫林市乡蒋家桥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N1B297J
住所(住址):醴陵市枫林镇蒋家桥组47号
经营者:潘元伟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9********
2023年7月24日,本局收到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事件【030020230724001495】工单),根据工单反应内容以及本局执法人员联系投诉人后投诉人提供的照片信息,投诉人在醴陵市枫林市乡蒋家桥商店购买了散称的面包和饼干,支付价款为18元,其中奶香曲奇,超能一级棒,椰蓉芝士面包共3包食品已过期。
2023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醴陵市枫林市乡蒋家桥商店予以核实,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1、由山东好大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超能一级棒(红色包装),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日,保质期9个月,货架上标签显示价格“20元”,现场称重2.465千克;2、由山东好大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超能一级棒(白色包装)89包,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日,保质期9个月,货架上标签显示价格“20元”,现场称重2.365千克;3、由漳州市曼悦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曼悦芙”椰蓉芝士味面包3包,生产日期2023/04/20,保质期90天,货架上标签显示价格“20元”,现场称重0.265千克;4、由天津市鑫意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盛歌”奶香曲奇1包,生产日期20220801X,保质期10个月,货架上标签显示价格“20元”,现场称重0.025千克;5、由天津市鑫意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盛歌”草莓味夹心曲奇,生产日期20220806Y,保质期10个月,货架上标签显示价格“20元”,现场称重0.855千克;6、由湖南麦之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之湘”椰子三明治,生产日期20221116,保质期180天,货架上标签显示价格“15元”,现场称重0.92千克;7、由山东好大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大哥”巧趣三角,生产日期2022年9月23日,保质期9个月,货架上标签显示价格“20元”,现场称重2.62千克;8、由湖南省长沙市港湘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港湘园”提子糕,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5日,保质期180天,货架上标签显示价格“10元”,现场称重0.42千克。以上食品都已超过保质期,与其他待销售食品摆放在货架上无明显区别。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报市局批准,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对当事人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系2020年01月27日在本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烟草制品、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办理了编号为JY14302810290129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当事人的涉案食品超能一级棒(红色包装)、超能一级棒(白色包装)、“曼悦芙”椰蓉芝士味面包、“盛歌”奶香曲奇、“盛歌”草莓味夹心曲奇、“好大哥”巧趣三角是在醴陵市长庆新区同鑫食品商行进货,进货价18元/斤左右,销售价为20元/斤;涉案食品“麦之湘”椰子三明治、“港湘园”提子糕是在醴陵市干湘食品批发部进货,“麦之湘”椰子三明治进货价13元/斤左右,销售价15元/斤,“港湘园”提子糕进货价8元/斤左右,销售价10元/斤。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2023年7月24日投诉人在当事人处购买散称的面包和饼干,其中奶香曲奇,超能一级棒,椰蓉芝士面包共3包过期。由于投诉人购买的3包食品为散装称重计价食品,投诉人未提供具体重量和金额,按照查封涉案食品平均重量计算。查封“盛歌”奶香曲奇1包,现场称重为0.025千克,每包“盛歌”奶香曲奇计重0.025千克;查封“曼悦芙”椰蓉芝士面包3包,现场称重为0.265千克,每包“曼悦芙”椰蓉芝士面包计重0.088千克;查封超能一级棒(白色包装)89包,现场称重为2.365千克,每包超能一级棒(白色包装)计重0.027千克。3种食品各一包的总重量记0.14千克。3种食品进价均为18元每斤左右,销售价为20元每斤,计算违法所得为0.56元。涉案食品货值共345.1元。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案发后积极整改,对过期商品进行了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事件【030020230724001495】工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于投诉、举报;
证据(二):当事人的受托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三):当事人的受托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委托书一份,当事人的经营者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已委托其经营负责人全权处理本案事宜;
证据(四):2023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九份,证明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经营商店的名称、以及正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一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拍摄的照片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且当事人已收到相关文书及现场情况;
证据(六):2023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受托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4、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基本情况;5、当事人经营该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及事实;
证据(七):举报人王先生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微信付款记录和过期食品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有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的受托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供货商醴陵市长庆新区同鑫食品商行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供货商醴陵市干湘食品批发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查验供货者资质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的受托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19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345.1元,违法所得0.56元,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案发后积极整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超能一级棒(红色包装)2.465千克、超能一级棒(白色包装)2.365千克、“曼悦芙”椰蓉芝士味面包0.265千克、“盛歌”奶香曲奇0.025千克、“盛歌”草莓味夹心曲奇0.855千克、“麦之湘”椰子三明治0.92千克、“好大哥”巧趣三角2.62千克、“港湘园”提子糕0.42千克。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0.56元,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共计5000.5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