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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3号

发布时间:2023-09-11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3

名称醴陵市张大厨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QDR7XJ

经营者:张**

经营场所:醴陵市青云北路16号

系电话:189****4499

2023年6月20日11时11分,接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派单,要求对原金色大地餐馆(现改名张大厨猪油炒小菜)油烟直排问题进行核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1日16时09分到达现场,对油烟直排扰民问题进行核实。经查实确认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当场下达《涉嫌违法通知书》且要求你于2023年6月26日12时00分前安装好油烟净化设施。2023年6月27日9时36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发现你未整改到位,于当场再次下达《涉嫌违法通知书》给现场负责人,再次要求你于2023年7月4日12时00分前安装好油烟净化设施。2023年7月5日8时55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发现你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醴陵市张大厨餐饮店的厨房未安装油烟机,安装了两个排烟风机,但不具备油烟净化功能;在厨房外墙处未见有专业的烟道,油烟未经净化直排至空气中。2023年7月31日对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于2023年8月7日前安装好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2023年8月8日8时52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青云北路16号对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发现你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举报记录

2.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一)

3.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二)

4.《涉嫌违法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3〕第0000702号)

5.《涉嫌违法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3〕第0000703号)

6.2023年6月27日的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2023年7月5日的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9.调查(询问)笔录

10.《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1003号)

11.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12.醴陵市张大厨餐饮店营业执照影印件

13.经营者张**身份证复印件

14.授权委托书

15.代理人张**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第3.5条“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及第5.1条“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立即整改,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20238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醴)城行字〔2023〕第1003),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8月17日签收。2023年8月29日,你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因初次从事餐饮行业,房东四邻关系复杂,未及时解决油烟直排问题导致被多次投诉。后经执法人员劝导,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且个人身体残疾,并患有各项疾病,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请求不予处罚。

对于你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我局结合调查核实情况及你提交的相关材料,认为你作为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考虑到你于2023年8月17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积极与房东和邻居协调好相关事宜,安装好油烟排污设备,现设备已正常投入使用。经过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劝导,你最终改正了其违法行为,且取得了投诉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理解,平息邻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我局决定对你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根据前述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96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