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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38号

发布时间:2023-09-18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238

                                                           

 

 

事人:醴陵市锦城彩格形象管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AD3C12A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金色锦城1栋109号

经营者: 文喜芳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56********

20237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金色锦城1栋109号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美甲台旁多层货架上摆放有各种颜色的甲油胶(当事人自称甲油胶),其中有已开封待使用的80瓶(纯含有量:18ML/瓶)标“ARTNICE▪DING”字样的甲油胶(外瓶上标注有:制品生产日 2019/09/08,期限:3年)和已开封的3瓶(15ML/瓶)商标为的甲油胶(外瓶标注的生产日期2019年5月21日,保质期3年)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调查,并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扣押。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21712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金色锦城1栋109号设立“醴陵市锦城彩格形象管理店”从事理发及美容服务;美容、美甲、美睫、护肤、化妆服务当事人于20217月从广州市一化妆品市场购进80瓶标“ARTNICE▪DING”字样和3瓶商标为的甲油胶,标“ARTNICE▪DING”字样的甲油胶购进价是5元/瓶,商标为的甲油胶的购进价6/瓶。上述甲油胶分别于2022年9月8日和2022年5月21日后超过使用期限。到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仍将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甲油胶放在店内美甲台旁边的货架上待使用,当事人承认上述甲油胶在超过使用期限后为顾客使用了三次,未获利,也未建立财务账目。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80瓶×5元+3瓶×6元=41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美甲台旁边的货架上摆放有待使用的超过使用期限80瓶标

“ARTNICE▪DING”字样和3瓶商标为的甲油胶

证据(三)、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甲油胶的进货来源、进货价格、以及该两种超过使用期限的甲油胶使用情况、货值金额;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的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美甲台旁边的货架上摆放有待使用的超过使用期限80瓶标“ARTNICE▪DING”字样和3瓶商标为的甲油胶;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2301-30-03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 8月 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告字〔2023〕第2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改正错误,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第二十四条“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裁量权时,罚款数额(倍数)明确的从其规定;设有罚款区间的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X为法定最高处罚数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数额。减轻处罚:法定最低处罚数额以下;”的规定。

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标“ARTNICE▪DING”字样的甲油胶80瓶和商标为的甲油胶3瓶;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11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