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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09号
发布时间:2023-09-2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0278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3-09-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09号
姓名(名称):陈**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81************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板杉乡土株岭村*******
联系电话:186****1956
你于2023年7月27日08时48分在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八里庵社区旁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3年 7 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7月27日08时48分,在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八里庵社区旁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驾驶车辆赣C*****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经现场勘验和询问,你驾驶车辆赣C*****在城北中学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4车(7月26日运输3车、27日运输1车),共20方。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陈**驾驶车辆赣C*****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陈**驾驶车辆赣C*****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垃圾装载地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陈**的调查(询问)笔录;
7、证人钟**的调查(询问)笔录;
8、陈**身份证影印件;
9、车辆赣C*****行驶证影印件;
10、证人钟仁彰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7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9009号),责令你停止处置城市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3年7月27日09时32分进行复查,你在责令期限内停止了处置城市建筑垃圾。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拟对你:作出人民币肆仟玖佰伍拾元(¥49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900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8月17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
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作出人民币肆仟玖佰伍拾元(¥49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25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