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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10号

发布时间:2023-09-20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10号

姓名(名称):陈**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81*************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板杉乡土株岭村*****

联系电话:186****1956

你于2023年7月26日在醴陵市建宸叁号公馆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7月26日,在醴陵市建宸叁号公馆门口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经现场勘验,共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18平方米(宽3米、长6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陈**在醴陵市建宸叁号公馆门口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陈**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装载地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陈**的调查(询问)笔录;

7、陈**身份证影印件;

8、车辆赣C*****行驶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7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9010号),责令你清理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我机关于2023年7月28日11时30分进行复查,你在责令期限内将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综合以上情况,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你作出人民币伍拾元(¥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8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901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8月17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作出人民币伍拾元(¥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825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