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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03号

发布时间:2023-09-20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03

姓名(名称):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1700691XM

法定代表人:叶*

住所(住址):醴陵市县阳路***

联系电话:186****7333

你单位于2023年7月7日09时19分,在醴陵市建宸大院项目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7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20237月7日09时19分,在醴陵市建宸大院项目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醴陵市亿都时光项目内,共随意倾倒建筑垃圾48平方米(长8米、宽6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现场勘验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当事公司项目经理文斌的调查询问笔录;

6、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书;

8、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身份证影印件;

9、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文*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7月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9003号),责令你单位将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我机关于 2023年7月8日16时31分进行复查,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对随意倾倒的垃圾清理完毕。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9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9月12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920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