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39号

发布时间:2023-09-25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239

                                         


事人:刘秋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TKTC2C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太一农贸超市蔬菜区34号

经营者: 刘秋平

身份证号码:430***************

 

2023年6月20日,本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刘秋平经营的多种蔬菜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小红椒的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7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有关上述检验结果的《检验报告》(№:JDLL 20230343)。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7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6月20日早上,当事人从太一市场一位批发人员处进购了该批次小红椒一箱,重量20斤,总价130元,合进货价为6.5元/斤,未查验供货人的资质,也未开具票据。当天上午,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多种蔬菜进行了抽样,其中小红椒抽样数量4.2斤,其余的小红椒均于当日全部售出,销售价为10元/斤,货值金额200元,获得利润70元。销售时均为零散售出,未留存购买者的联系方式。2023年7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小红椒抽样检验结果的《检验报告》(№:JDLL 20230343),报告显示该批次小红椒的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以上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3年7月5日发布了《召回公告》,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JDLL 20230343)及相应《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小红椒的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二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4.对刘秋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红椒的来源、进货价、零售价和销售情况;

5.当事人提交的《召回公告》和《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采取了措施。                                                         

本局2023年9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20232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经营规模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1. 减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0元;

二、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7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19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