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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41号

发布时间:2023-09-25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241

                                                           

 

事人:醴陵市海林冷饮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ULEE9R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左权路191号

经营者:张海军

身份证号码:430***************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卷烟(凭许可证经营)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系2003年08月05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02373日,醴陵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所对当事人经营的冷饮制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检,并出具编号为№:SJ202307005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浏阳市笑哈哈食品厂”2023年5月11日生产的“老绿豆冰棍”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7月25日本局将检验报告原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要求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28日购进“浏阳市笑哈哈食品厂”2023年5月11日生产的“老绿豆冰棍”共计1200支,因其储存过程中制冷设备故障,导致上述冷饮制品受到污染,其中厂家召回800支,抽检用12支,其余388支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自认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776元,获利582元,未做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抽检检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复印件1份,证实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由醴陵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SJ202307005一份,证实当事人经营的“浏阳市笑哈哈食品厂”2023年5月11日生产的“老绿豆冰棍”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情况复函》打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将上述批次的“老绿豆冰棍”计800支已退回给生产厂家

证据(七)当事人的《召回公告》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不合格“老绿豆冰棍”进行了召回;

证据(八)当事人的《整改报告》1份,证实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证据(九)《现场笔录》1份,证实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及未发现当事人店内有不合格批次“老绿豆冰棍”的事实;

证据(十)现场检查相片4张,证实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店内有不合格批次的“老绿豆冰棍”;

证据(十一)《销售单》打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老绿豆冰棍”的时间、数量、购进价及货值;

证据(十二)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冷饮制品的事实及导致商品不合格的原因陈述;

证据(十三)当事人经营情况及减轻处罚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冷饮制品销售未做账及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3 9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33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涉案食品货值低,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上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上述法律,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82元,并处罚款14000元,合计罚没款1458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