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42号
发布时间:2023-09-25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0361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9-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242号
当事人:醴陵市宏旺食品加工厂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7HTFBN2P
经营住所:醴陵市长庆街道长山岭组10号
经营者:易雪兵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87********
2023年7月12日本局收到上级部门的交办函,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标示为宜春市年年香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由醴陵市宏旺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大花片(糕点)(规格为350克/袋 生产日期20230212)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本局2023年7月12日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2022年3月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2月12日生产加工了上述抽检批次的大花片(糕点)50袋,以7元/袋的价格分别批发给了浏阳欢喜食品加工厂40袋,醴陵市悦也纳生活超市10袋。至调查之时止,上述抽检批次的大花片(糕点)已经全部销售完。召回为零。这批次大花片货值为350元,经营未获利。当事人有生产,销售等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及经营者易雪兵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相片打印件2份,证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抽检批次大花片(糕点)是由该食品厂生产加工的,同时证明了经营额及获利情况。
证据四: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单1份(NO:JDYC20230741报告书),及抽样现场相片9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大花片(糕点)进行了抽样的事实及抽样的相关情况。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将上述1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经收到了检验报告书.并已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醴陵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产品有委托相关部门检验的情况;
证据七:醴陵市宏旺食品加工厂整改落实情况报告1份,召回情况说明1份,召回通知图片1份,证明该厂进行整改,不合格产品的下架,召回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规定,构成了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行为。
2023年9 月15 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听告字[2023]4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二节第三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少于1.3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少于13倍罚款。”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本批次大花片生产数量少,货值金额低,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积极实施食品召回,停止了该食品的生产,主动查找原因,并积极整改,综合实际情况,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