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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14号

发布时间:2023-10-0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9014号

姓名(名称):醴陵市宏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66RW66

负责人:曹**

住所(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黄沙村牛嘴冲组

联系电话:130****3588

你单位于2023年8月30日21时52分,在醴陵市国瓷大道实施了处置城市建筑垃圾遗撒的行为,涉嫌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本机关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8月30日21时52分,在醴陵市国瓷大道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发生遗撒,从醴陵市国瓷路的国瓷壹号到便宜超市,断断续续遗撒距离约三公里,导致路面污染90处、污染面积100平方米。我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清洗了遗撒路面。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调查(询问)笔录;

6、醴陵市宏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

7、醴陵市宏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身份证影印件;

8、醴陵市宏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申请表;

9、醴陵市宏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涉事车辆行驶证影印件;10、醴陵市宏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汤**);

11、醴陵市宏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员工汤**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8月3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9014号),责令你单位对遗撒路面进行清洗,本机关于2023年8月31日09时08分进行复查,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清洗了遗撒路面。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处置城市建筑垃圾遗撒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方式、路线、时间、地点等进行堆放、运输、倾倒、处置,不得沿途丢弃、遗撒。”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90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9月21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108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