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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17号
发布时间:2023-10-0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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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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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17号
姓名(名称):蔡**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19***********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双江村*******
联系电话:156****6699
你于 2023年9月18日,在莲易公路醴陵市经开区收费站门口实施了驾驶车头车牌号赣J6****、后挂车牌号赣J****挂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铁矿遗撒,造成路面污染,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 年9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9月18日14时50分许,在莲易公路醴陵市经开区收费站门口,驾驶车头车牌号赣J6****、后挂车牌号赣J****挂,在湘潭市雍和智慧港口装载铁矿散装货物后,经湘莲大道、湘芸路、株洲环线、莲易高速线路运输过程中,因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铁矿遗撒,造成莲易公路姚家坝出口处至莲易公路醴陵市经开区收费站门口、共16公里长度的路面遗撒污染。2023年9月18日16时18分,当事人行至莲易公路醴陵市经开区收费站门口时,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通知书;
4、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蔡**的调查(询问)笔录;
6、车辆赣J6****行驶证复印件;
7、后挂赣J****挂行驶证复印件;
8、蔡**的身份证复印件;
9、雍和智慧港口APP截图影印件;
10、车辆赣J6****挂靠证明影印件;
11、后挂赣J*****挂挂靠证明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3年9月18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17号),责令你将污染的路面清洗干净并且将车辆停放指定地点进行自然凝固、防止再次遗撒,污染路面,本机关于 2023年9月20日17时12分、20分,9月21日8时36分、37分进行复查,你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将遗撒污染的路面清洗干净,并将车辆停放在醴陵市福建围村进行自然凝固。
综合以上情况,你驾驶车头车牌号赣J6****、后挂车牌号赣J****挂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铁矿遗撒,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作出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901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9月22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8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