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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52号

发布时间:2023-10-10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252

                                               

 

 

当事人:醴陵市立全废品回收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T8P328B

经营场所:醴陵市均楚镇长午新村潘家冲组

经营者:刘立全

身份证号码:430***************

2023年8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堆放有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及用于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设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3日以2600元/辆的价格回收了1辆报废小轿车,支付货款2600元。当事人将该辆小轿车进行拆解于2023年5月份以2700元/吨的价格以废铁全部销售,销售货值3510元,获利910元,未建立购销台账,当事人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经营者刘立全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刘立全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页、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4页、现场照片打印件3页,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页、龙汉家和刘小英身份证照片打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龙汉家接受本次调查及龙汉家和刘小英身份的事实;

证据四:对龙汉家《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当事人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手写《报废机动车出售协议书》1页、《整改情况说明》1页、微信交易截图打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及整改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龙汉家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21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仅回收1辆报废机动车,且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积极改正,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我局决定: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10元,并处罚款3000元,共计罚没款391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