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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53号

发布时间:2023-10-10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253

                                               

 

 

当事人:醴陵市美福食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U3EU16

经营场所:醴陵市均楚镇长岭坳村

经营者:龙放美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5********

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从醴陵市多个食品经营者处购进如下食品进行销售:1.以2.3元/包价格进购5包名称为“卫龙辣条大面筋65g”(生产日期20230309,保质期150天)的预包装食品,再以3元/包销售,货值金额为9元;2.以3.8元/包的价格进购5包名称为“卫龙辣条小辣棒50g”(生产日期20230308,保质期150天)的预包装食品,再以5元/包的价格在店内销售,剩余数量4包,货值金额为20元;3.以48元/箱(1.2元/瓶)的价格进购“小洋人发酵型乳酸菌饮品(200ml)”1箱(40瓶,生产日期20220820,保质期8个月)的预包装食品,以2.5元/瓶的价格在店内销售,剩余数量8瓶,货值金额20元;4.以48元/箱(1.2元/瓶)的价格进购“小洋人智多美乳酸菌饮品(100ml)”1箱(40瓶,生产日期20221006,保质期为常温8个月),以2.5元/瓶的价格在店内销售,剩余数量17瓶,货值金额为42.5元;5.“星际小锅(60g)”(生产日期20220305,保质期为12个月)糖果1个,以3元/个价格在店内销售,剩余数量1个,货值金额为3元。至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以上食品货值金额总计94.5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者龙放美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共3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龙放美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4页、现场照片打印件共8张,证明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微邮付支付截图打印件2张以及现场顾客消费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共3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你经营超过有效期食品事实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

证据五: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对经营者龙放美《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共2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醴陵市卫龙食品商行销售单》复印件2张、送货商“小洋人”业务员电话、微信照片打印件2张、《喜缘送货单据》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进购食品的基本情况和配合调查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高(2023)22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改正,本案货值金额小,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当事人首次违法,未造成人身危害后果的食品安全事故,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符合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

一.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 没收当事人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卫龙辣条大面筋65g”3包,“卫龙辣条小辣棒50g”4包,“小洋人发酵型乳酸菌饮品(200ml)”8瓶,“小洋人智多美乳酸菌饮品(100ml)”17瓶,“星际小锅(60g)糖果1个。

.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