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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57号

发布时间:2023-10-10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257

                                               

 

 

当事人:醴陵市冬华食杂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NGG5LXB

住所(地址):醴陵市嘉树镇渗泉村民富组         

经营者:周冬华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4********


2023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冬华食杂商店检查时发现,化妆品待售区的货柜上摆放有:

一、“拉芳”牌活性营养焗油膏,数量2罐,净含量为500g,生产商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3月18日;          

二、“玉兰油”牌乳液透亮洁面乳,数量2瓶,净含量为100g,生产商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               

三、“舒肤佳”牌沐浴露,数量1瓶,净含量100毫升,生产商为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年10月9日;        

四、“郁美净”牌鲜奶乳液,数量1瓶,净含量为108克,生产商为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年12月10日。

以上化妆品与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混放在同一货架上,未做区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系当事人从长沙一家供货商处统一购进,当事人称送货时均附带了送货单据,但因时间较久,目前均已遗失。其中“拉芳”牌活性营养焗油膏共购进2罐,进价15元/罐,售价18元/罐;“玉兰油”牌乳液透亮洁面乳共购进5瓶,进价15元/瓶,售价20元/瓶;“舒肤佳”牌沐浴露共购进5瓶,进价2元/瓶,售价4元/瓶;“郁美净”牌鲜奶乳液共购进5瓶,进价15元/瓶,售价18元/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总货值金额98元。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未曾销售,故未产生违法所得。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周冬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5日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情况。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5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检查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和经营状态,及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情况。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25日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强制扣押、且当事人已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情况。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7日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月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经营者周冬华进行询问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及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名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9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3年第3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取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