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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59号

发布时间:2023-10-10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259

                                               

 

 

当事人:醴陵市明月镇云岩社区居委会杨建平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号号):PDY00850543028113D6001

住所(地址):醴陵市明月镇云岩社区居委会龙井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建平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7********


2023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配药区发现:已拆封的“碳酸氢钠片OTC”1瓶(规格100片/瓶,剩余1片),产品批号为200724,生产日期为2020年07月15日,有效期至2023年06月,生产厂家为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已拆封的“复方甘草片”1瓶(规格100片/瓶,剩余75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44021404,产品批号为210604,生产日期为2021年06月15日,有效期至2023年5月,生产厂家为广州粤华制药有限公司;已拆封的“氨茶碱片”1瓶(规格100片/瓶,剩余63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41021606,产品批号为20201003,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31日,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0日,生产厂家为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已拆封的“葡萄糖酸钙注射液”1盒(规格10ml:1g×5支/盒,剩余1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37021227,产品批号为20030516,生产日期为2020年03月08日,有效期至2023年02月,生产厂家为华润双鹤利民药业(济南)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射室发现“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包装盒1个,但其包装内装有“硫酸阿托品注射液”2支,净含量为10ml:0.5mg,有效期24个月,产品批号1901221;“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支,净含量为1ml:1mg,产品批号为190405,有效期至2021年03月。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与未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呈混放状态,未做区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办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负责人杨建平身份证号码为430281XXXXXXXX13,住所为醴陵市明月镇云岩社区居委会龙井组4号。当事人负责人杨建平称“碳酸氢钠片”进货价格为11元/瓶,销售价格为0.15元/片;“复方甘草片”进货价格为9元/瓶,销售价格为0.1元/片;“氨茶碱片”进货价格为3元/瓶,销售价格为0.05元/片;“葡萄糖酸钙注射液”进货价格为60元/盒,销售价格为15元/支;“硫酸阿托品注射液”进货价为0.7元/支,销售价格为1元/支;“盐酸肾上腺注射液”进货价为1.5元/支,销售价格为2元/支,我局执法人员扣押的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总货值金额31.8元,当事人负责人杨建平称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均是从正规药企购进的,但由于购进时间较久,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的购进凭证无法找到,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责任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负责人杨建平的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杨建平的基本身份信息。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9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及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实施扣押的现场强制措施及具体扣押种类和数量。

证据五:对当事人负责人杨建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和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的事实陈述和总货值金额,以及不能提供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的购进票据和使用记录的理由和原因。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负责人杨建平签名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将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与未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混放在一起,未做明显区分,存在医疗安全隐患,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的使用记录,故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视为待使用状态。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9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3年第21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鉴于当事人使用的劣药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且未造成医疗事故,故符合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条件。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所使用的劣药 1、“碳酸氢钠片OTC”1瓶(规格100片/瓶,剩余1片),2、“复方甘草片”1瓶(规格100片/瓶,剩余75片),3、“氨茶碱片”1瓶(规格100片/瓶,剩余63片),4、“葡萄糖酸钙注射液”1盒(规格10ml:1g×5支/盒,剩余1支),5、“硫酸阿托品注射液”2支,6、“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支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