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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60号

发布时间:2023-10-10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260

                                               

 

当事人醴陵市金文冷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JAKC0A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湖下村吴家老屋组

经营者:吴文

联系方式:177********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水果、蔬菜、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金文冷饮店开展食品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1.“川味香菇牛肉拌饭”2盒,净含量:140克,生产日期2022年7月5日,保质期至2023年4月13日。2.“手撕素肉排”香辣味0.165kg,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3日,保质期9个月。3.旺旺开心巧力威可可型威化饼干0.075kg,生产日期2022年10月02日,保质期9个月。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以上待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实施扣押。本局立案后指定左勇主办、金涛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是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证,2023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金文冷饮店开展食品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1.“川味香菇牛肉拌饭”2盒,净含量:140克,生产日期2022年7月5日,保质期至2023年4月13日。2.“手撕素肉排”香辣味0.165kg,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3日,保质期9个月。3.旺旺开心巧力威可可型威化饼干0.075kg,生产日期2022年10月02日,保质期9个月。以上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食品摆放在销售货架上一同销售,无超过保质期相关字样标识。2023年8月15日,经询问当事人负责人了解到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7.6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3.2023年8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时的照片11张;证明2023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2023年8月15日对当事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及货值情况;

5.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川味香菇牛肉拌饭”2盒、“手撕素肉排”香辣味0.165kg、旺旺开心巧力威可可型威化饼干0.075kg)。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3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21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涉及货值金额较小。在我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使本案能够顺利结案,我所以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减轻情形裁量幅度: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川味香菇牛肉拌饭”2盒、“手撕素肉排”香辣味0.165kg、旺旺开心巧力威可可型威化饼干0.075kg。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