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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61号
发布时间:2023-10-1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0544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0-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261号
当事人:醴陵市彦为胜利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BQ6DMP39
住所(住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胜利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蔡水生
身份证件号码:430***************
本局在调查湖南和盛长风医药有限公司复方甘草片流向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复方甘草片由醴陵市彦为胜利大药房购进,并以“华塘村卫生室”的名义开具了票据。2023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收银台货柜中发现复方甘草片46瓶(生产商:广州粤华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204,生产日期:2023年02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01月),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复方甘草片的进货票据和购销记录,以及相应的处方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不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本局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湖南和盛长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复方甘草片,以“华塘村卫生室”的名义开具票据,无购进记录及销售记录,且销售时未凭处方。至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当事人还剩余46瓶未售出。在购进上述药品时,当事人使用现金进行支付,无交易记录,故实际的购进数量已无从查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蔡水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 《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复方甘草片的事实;
3. 对蔡水生《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复方甘草片从湖南和盛长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并以“华塘村卫生室”的名义开具票据、无购销记录及未凭处方销售的事实;
4. 对杨昌早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从湖南和盛长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复方甘草片并以“华塘村卫生室”的名义开具票据的事实。
本局2023年9 月19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2023〕2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进购的复方甘草片,其票据与实际不符,无完整的购销记录,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及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复方甘草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当事人所销售的复方甘草片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可能出现从药用渠道流失,被滥用或提取制毒的现象,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且危害公众健康安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文件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处方药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七)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涉案产品为高风险产品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 警告;
二. 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