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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62号

发布时间:2023-10-10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262

                                               

 

 

当事人:醴陵市文彬百货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91MJ18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湘东食品大市场

经营者:申文斌

身份证号码:430***************

202387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醴陵市文彬百货商行销售的南孚电池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南孚电池涉嫌商标侵权,在该营业场所发现5号南孚电池234粒,7号南孚电池170粒,号南孚电池38粒,生产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福建省南平工业路109号。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为:上述产品属于假冒“南孚”电池的侵权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上述侵权品予以扣押。

经查证:当事人是从送货人(现无送货人的联系方式和地址)那里一次性购进的5南孚电池240粒,7号南孚电池240粒(进价均为0.95元/粒,销售价均为1.6/粒),号南孚电池48粒(进价4/粒,销售价6/粒)。当事人没有提供进货票据,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到本局检查为止,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69.4元,非法经营额为1872元。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为:上述产品属于假冒“南孚”电池的侵权产品,并将鉴定证明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产品鉴定证明无异议,且调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品的来源和供货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一份,包括该公司的介绍信、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委托授权书,零售价证明文件等。证明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事实,并有权维护其商标不受侵犯。

证据():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的事实。

证据():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南孚电池的情况

证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南孚电池予以扣留以及扣留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证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

证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内部情景及当事人销售南孚电池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9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告字20234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售。” 

鉴于当事人销售出去的电池数量不多,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终止违法行为,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二章商标监督管理第一节第三条【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于少于7.5万元的罚款。

本局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当事人侵权的 5号南孚电池234粒,7号南孚电池170粒,号南孚电池38粒。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