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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64号

发布时间:2023-10-10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264

                                               

 

 

    当事人:醴陵市德发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M887M4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文化北路商业街D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唐确姿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4********

202387日,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协助打击销售假冒南孚、丰蓝1号电池产品的投诉报告》后,本局执法人员立即与该公司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员于当日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文化北路商业街D区二楼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收银台柜内以及旁边货柜上摆放有商品外包装上标“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5“南孚聚能环4”电池(以下简称“5号南孚电池”)共536粒、7号“南孚聚能环4电池(以下简称7号南孚电池”)78粒,其外包装上和商品上标注的南孚聚能环4”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孚”、“聚能环”注册商标相同。上述两种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南孚”、“聚能环”)专用权的侵权产品。本局执法人员当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打假南孚302087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该《鉴定证明》的鉴定结论异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执法人员凭该《鉴定证明》2023年8月7日立案调查,并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依法予以扣押。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17112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文化北路商业街D区二楼从事: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食品销售;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一般项目:文具用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鞋帽批发;服装服饰批发;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移动终端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电线、电缆经营;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家具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塑料制品销售;箱包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茶具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安防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机械设备销售。

当事人于20237月13日,从一自称为“长沙鲸孚”公司业务员处以1.8元/粒的价格分别购进标“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5号“南孚电池”1440粒、7号“南孚电池”960粒,合计购进货款为4320元(付货款方式为:微信转账支付),以2.5元/粒的价格分别销售了5号“南孚电池”904粒,7号“南孚电池”882粒,销售经营额共为4465元,获利1250.20元。至2023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还剩下536粒5号“南孚电池”,78粒7号“南孚电池”没有销售。上述两种“南孚电池”“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2023年8月7日鉴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南孚”、“聚能环”)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并现场出具了一份《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证明[(打假)南孚302087号],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该《鉴定证明》的鉴定结论异议。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商品的来源和供货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2023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和《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聚能环”字样的“南孚电池”的事实

证据2023年8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2023年8月7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介绍信》(打假南孚2023080701号)、产品质量技术检验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关于要求协助打击销售假冒南孚、丰蓝1号电池产品的投诉报告》各一份,证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检验员的身份情况和投诉情况

证据2023年8月7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南孚”、“聚能环”、“丰蓝”商标《商注册证》复印件3份明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南孚”、“聚能环”、“丰蓝”是属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2023年8月7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打假)南孚302087号]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5号、7号南孚电池”是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南孚”、“聚能环”)专用权的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2023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给当事人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当事人收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8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23]01-3007)、《醴陵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清单》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当事人收到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事实;

证据2023年8月7日,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文化北路商业街D区二楼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照片12张,证明了当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以及侵权商品“南孚电池”的外观及包装

证据九、2023年8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了当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营情况和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00000000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局于2023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告字〔2023〕第2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金额为4465元。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十二章第一节三 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少于7.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号“南孚电池”536粒、7号“南孚电池”78粒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