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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70号

发布时间:2023-10-13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270

                                               

 

 

当事人:醴陵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1445300719M

住所(住址):醴陵市解放路东段8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巫飞虹          

身份证件号码:430***************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医疗卫生领域专项检查的通知》以及《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执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2023年6月6日-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收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氧气吸入”服务时扩大范围收取“加压给氧”费用2023年6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7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价退字[2023]13-10号)1份,责令当事人清退多收价款37327元。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印发了退款公告贴在单位门口,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消费者前来办理退款手续,还有37327元未退还,当事人承诺以后如有消费者来办理退款,将全额退款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为国家二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也是市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依照国家二类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按照株洲市医保局 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全面取消公里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医保发20209和《株洲市医保局转发湖南省医保局关于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株医保发〔2022〕18号)文件规定,当事人收取氧气吸入的费用标准为3元/小时,加压给氧加收1元/小时。经查,当事人的手术室有相应设备可以提供“加压给氧”服务,其他科室病房并无“加压给氧”设备,无法提供“加压给氧”服务的证据。当事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向消费者提供“氧气吸入”服务时全部按照“加压给氧”费用收取,共42765次,其中手术室符合标准提供“氧气吸入”服务共5438次,实际当事人扩大范围收取“加压给氧”费用共37327次,多收费3732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医疗卫生领域专项检查的通知》以及《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执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结算中心主任丁凯娜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收取氧气吸入费用的标准都是按照加压给氧的标准收取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醴陵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院费用汇总清单》2份,证明:当事人收取氧气吸入费用的标准都是按照加压给氧的标准收取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病友一日清单》2份,证明:当事人收取氧气吸入费用的标准都是按照加压给氧的标准收取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氧气吸入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收取氧气吸入费用的标准、次数以及金额;

8.当事人提供的《醴陵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技工作量统计》一份,证明: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手术室提供“氧气吸入”服务的数量和金额

9.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记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扩大范围收取“加压给氧”的数量及金额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1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巫飞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其委托代理人丁凯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执法人员对丁凯娜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丁凯娜的身份,以及当事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扩大范围收取“加压给氧”费用的事实。

12:《株洲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和《株洲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文件内体现“氧气输入”项目页面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氧气吸入”和“加压给氧”项目的费用标准。

1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价退字[2023]13-10号)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队责令当事人清退多收取的“加压给氧”费用合计37327元。

14.当事人出具《关于退费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37327元未退还的事实,当事人承诺以后如有消费者来办理退款,必定负责退款。

1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丁凯娜提供的《收费清单》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在被检查后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2023]222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当天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扩大收费范围收取“加压给氧”费用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和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清退违法所得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从轻处罚的条件。综上,本局决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37327元人民币(叁万柒仟叁佰贰拾柒元),罚款3732.7元人民币(叁仟柒佰叁拾贰元捌角),共计41059.7元人民币(肆万壹仟零伍拾玖元柒角),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