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71号

发布时间:2023-10-13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271

                                               

 

 

当事人:醴陵市船湾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430281445300428J

经营住所:醴陵市船湾镇乐家社区居委会镇府北路                   

经营者李跃云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0********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医疗卫生领域专项检查的通知》以及《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执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2021年收取的煎药机煎药医疗服务项目为3元/付,未按照《株洲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中三类价格标准的80%执行。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我所报市局批准,当日予以立案。

调查期间,分别取得了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费用分类查询结果、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同时责令当事退还多收价款。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醴陵市船湾镇卫生院系基层医疗机构,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在2021年应按《株洲市医保局 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全面取消公里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的附件《株洲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中三类价格的80%执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收取的“煎药机煎药(一副)”服务价格为3元/付,未按照《株洲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中三类价格标准(3元/付)的80%(2.4元/付)执行,数量为5439付。多收价款金额合计3263.4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发布退款公告,至调查终结时,无患者或者家属办理退款手续。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即违法所得为326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许可资格;

证据(三):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执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检查告知书复印件及其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检查内容及要求提供的材料,当事人已签收相关文书;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情况;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价格检查的现场情况,提取了相关医疗服务收费材料;;

证据(六):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了煎药机煎药服务,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收取的“煎药机煎药(一副)”服务价格为3元/付;

证据(七):2023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费用分类查询结果一份,《株洲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一份(共两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属于基层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在2021年应按《株洲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中三类价格的80%执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收取的“煎药机煎药(一副)”服务价格为3元/付,未按照《株洲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中三类价格标准(3元/付)的80%(2.4元/付)执行,数量为5439付;

证据(八):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收取的“煎药机煎药(一副)”服务价格为3元/付,未按照《株洲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中三类价格标准(3元/付)的80%(2.4元/付)执行,数量为5439付;

证据(九):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3〕13-12号)及其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清退多收价款,当事人已签收相关文书;

证据(十):2023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退款公告图片两份(共五张),证明: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无异议,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清退工作;暂无患者或者家属办理退款手续。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局于20239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告字〔202320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收取煎药机煎药项目超过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规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医保局 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全面取消公里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医保发〔2020〕9号)、《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三类价格医院考核标准 达不到二类及以上价格医院考核标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按三类价格医院明确,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按不高于三类价格医院标准的80%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263.4元;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仅限于2021年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从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一条“一、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少于18.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收取煎药机煎药项目超过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规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医保局 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全面取消公里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医保发〔2020〕9号)、《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一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263.4元,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3263.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526.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