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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5001号
发布时间:2023-10-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062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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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5001号
姓名:钟**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姜东村*********
联系电话:156****2918
你于2023年9月4日在醴陵市国瓷北路柳家湾出入口实施了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9月4日在醴陵市国瓷北路柳家湾出入口擅自摆设摊点: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占地面积为(长3m*宽1m)3m²。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钟**擅自摆设摊点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二)
2.钟**擅自摆设摊点涉嫌违法通知书;
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钟**擅自摆设摊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钟**擅自摆设摊点询问笔录;
6.钟**擅自摆设摊点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7.钟**擅自摆设摊点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8.钟**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9月4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5001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机关于2023 年9月5日15时30分进行复查,发现你已按照我局责令改正要求进行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5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9月25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12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