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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78号
发布时间:2023-10-1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0765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0-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278号
当事人:醴陵市众兴烟花鞭炮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281MA4RE0BJ09
地址:醴陵市王仙镇温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绍群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9********
经查证:当事人系2020年6月10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从事爆竹类的生产销售。2023年6月21日,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蒙城县日杂果品公司销售的“福满堂发财炮(爆竹类)”进行监督抽检,判定这种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该款产品系醴陵市众兴烟花鞭炮厂2023年5月26生产,2023年8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同《检验报告》,未提出申请复检要求。经调查,醴陵市众兴烟花鞭炮厂总计生产该批次产品3240卷;生产成本2.2元每卷,销售金额是2.5元每卷,总计货值8100元,所获利润972元,目前,当事人产品仓库内已无库存,均无法召回。当事人自认其生产出来的上述产品没有做账,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有生产爆竹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30059号)一份、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一份(NO:JZ230206JC0408),证明当事人2023年5月26日生产、销售的“福满堂发财炮(爆竹类)”的这种产品经抽样监督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
证据三、《送达回证》一份,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2023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份《检验报告》,其已签收,并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品仓库及办公场所检查情况,证实成品仓库内已经没有“福满堂发财炮(爆竹类)”的这种产品的库存, 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证据四、2023年9月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营情况及所获利润。
证据五、醴陵市众兴烟花鞭炮厂自查整改报告一份,证明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市局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生产、销售的“福满堂发财炮(爆竹类)”的不合格产品,直至案发被查获,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且当事人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充分考虑到当地农村经济水平,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进行整改,本着以教育为主,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72元,并处以货值金额8100元金额的1.5倍罚款12150元,总计罚没款金额1312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