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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79号
发布时间:2023-10-1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0766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0-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279号
当事人:醴陵市惠万佳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CCD5K956
住所(住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建设路
经营者:李勇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73********
联系地址:湖南省宁乡市巷子口镇扶峰村李家组
经查证:当事人具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义务,于2023年8月,从湖南长沙红星全球农批生鲜市场购进该批次的大红椒、小米椒食用农产品,总计销售金额776.1元,违法获利156元。2023年8月17日经食品监督检验判定该批次大红椒、小米椒不合格,当事人在《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前该批次大红椒、小米椒已全部售完,仓库内也无库存,之后也无销售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对于已售出的大红椒、小米椒,当事人已在店内张贴《大红椒、小米椒召回公告》。
本局认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是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履行食品经营者的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主体资格证据
证据一、“醴陵市惠万佳生活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李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2、事实证据
证据(一)、《醴陵市抽检检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编号:2023077、2023078)、及《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30498、JDLL20230500)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大红椒、小米椒食用农产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是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问题。
证据(二)、检验机构的抽样单,现场抽样图片,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证明抽检机构合法主体资质。
证据(三)、《现场笔录》一份,《关于大红椒、小米椒不合格整改报告》一份,《召回公告》一份,2023年9月14日现场监督检查时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该批次大红椒、小米椒食用农产品已售完,并积极召回该批次产品。
证据(四)、2023年9月15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及简易小票打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有经营这批大红椒、小米椒未履行食品经营者的义务及经营获利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市局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2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系初犯,未履行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规模小,经营食用农产品获利有156元,被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进行食品召回,进行食品安全整改,违法行为轻微。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我所本着以教育为主,过罚相当的原则。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6元并处罚款9800元,合计罚没款995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