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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13号
发布时间:2023-10-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0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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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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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13号
名称:茶陵县全通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MAC89M021J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云阳街道云阳街**************
法定代表人:陈**
联系电话:136****8422
你单位于2023年8月15日09时11分,在醴陵市向阳河路施工便道实施了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本机关于2023年 8 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单位于2023年8月15日09时11分,在醴陵市旗滨公园里建设的向阳河路新建工程施工便道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便道由原来铺设的石子路因渣土车辆进出,车身上掉落的泥土,日积月累变成了现在的黄泥路,车辆经过造成严重的扬尘污染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事实成立。我执法人员2023年8月15日对你单位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你单位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采取了有效防尘抑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茶陵县全通劳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茶陵县全通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6、茶陵县全通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
7、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与茶陵县全通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洒水降尘治理及便道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
8、茶陵县全通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影印件;
9、茶陵县全通劳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10、茶陵县全通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人廖*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8月1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9013号),责令你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尘抑尘,本机关于2023年8月15日10时06分、9月24日11时01分进行复查,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采取了有效防尘抑尘措施。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90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10月7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
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16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