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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84号
发布时间:2023-10-2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0870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0-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284号
当事人:醴陵市彭军沟井盖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C0FX6K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李畋东路佳兴楼
经营者:彭军
身份证号码:430***************
2023年6月6日,受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湖南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测人员对当事人店内的球墨铸铁井盖和铸铁井盖进行了抽样。2023年7月6日,湖南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所抽的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2023年7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以球墨铸铁井盖每套90元,铸铁井盖每套70元的价格从广东云浮市品铸实业有限公司购入15套球墨铸铁井盖,10套铸铁井盖,购回后当事人在店中球墨铸铁井盖以每套100元的价格,铸铁井盖,以每套80元对外销售,至抽检时,两样产品各销售3套,共获销售额540元。获利润是60元。总货值2300元。2023年6月6日湖南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依程序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球墨铸铁井盖和铸铁井盖进行了抽样。2023年7月6日,湖南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所抽的样品出具了两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2023-02-J110195和(NO:C2023-02-J110196)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墨铸铁井盖的项目中标志、承载能力(试验荷载)、结构尺寸(井座支撑面宽度)不符合GB /T23858-2009《检查井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铸铁井盖的项目中标志、结构尺寸(井盖的嵌入深度、井盖与井座的总间隙、井座支撑面宽度不符合GB /T23858-2009《检查井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NO:C2023-02-J110195和(NO:C2023-02-J110196)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球墨铸铁井盖和铸铁井盖的情况。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彭军的自然人资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5.经营场所的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证明检查机构于2023年6月6日对当事人的商品进行了抽样。
7.检验报告证书,证明湖南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所抽商品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2023-02-J110195和(NO:C2023-02-J110196)两份检验报告))。
8.检验报告证书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收到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2023-02-J110195和(NO:C2023-02-J110196)两份检验报告))。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3年 10 月 10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醴市监行告〔2023〕第 241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产品货值540元,获违法所得60元,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属涉及安全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二、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裁量基准】:一般情形:掺杂掺假的杂质是无毒无害物质,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或者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3倍以上少于2.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元,对当事人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60 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