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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2005号
发布时间:2023-10-2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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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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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2005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醴陵市意合酒店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BN41UDX3
经营者:郑**
身份证号:330324************
住所(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
联系电话:136****3712
2023年8月23日我局接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3〕67号),你(单位)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青云北路5号经营的醴陵市意合酒店实施了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3年9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青云北路5号经营的醴陵市意合酒店总建筑面积3289平方米,一楼前台,三楼至七楼客房,醴陵市意合酒店于2022年3月开始装修,2023年4月开始营业,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醴陵市意合酒店属于其他建设工程。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6月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前改正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2023年9月4日10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至醴陵市意合酒店,发现你(单位)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
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2.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郑**的调查笔录;
3.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4.醴陵市意合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郑**身份证复印件;
5.醴陵市意合酒店租赁合同复印件;
6.醴陵市意合酒店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案现场勘验笔录;
7.醴陵市意合酒店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案现场照片;
8.醴陵市意合酒店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案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6月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醴建责字〔2023〕25号),责令你(单位)2023年6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我机关于2023年9月4日10时20分进行复查,你(单位)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拟对你(单位):于2023年10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12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10月9日签收。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于2023年10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18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