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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2004号

发布时间:2023-10-2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2004

人:柳**

身份证号:430219************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东岸村********

联系电话:155****2836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19时51分对你未经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9月19日19时51分在醴陵市寨子岭路与醴泉路交叉路口添福楼茶吧,未经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柳**的行政处罚检查笔录。

2、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柳**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柳**的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柳**的调查询问笔录。

6、柳**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未经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对你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2023109机关依法向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城行告2023〕第2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109明确表示拒绝签收,我执法人员留置送达你家中,全程以视频为证。

你于20231011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承认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事实,但家中土地被占用,没有经济来源,无法承担高额罚款,希望从轻处理。

本机关认为你经营的养殖场规模较大,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且你因土地被占用无法耕种致贫,与我机关对你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你不满足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经集体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你作出:你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以采纳维持原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1019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