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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2003号
发布时间:2023-10-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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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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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2003号
名称:醴陵市海季餐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CQKCXY2B
经营者:谢**
身份证号码:430124************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醴泉路************
联系电话:153****1830
你于2023年8月22日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醴泉路醴泉小区一区022-024实施了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8月22日16时57分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醴泉路醴泉小区一区022-024 ,实施了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4日8时20分许对你责令改正复查,你逾期未改正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经现场勘验二楼窗檐的广告面积为:12平方米,广告内容:寒野柴火鸡(寒野柴火鸡好吃有嚼劲),广告材质:方通+大方板+PVC发光字。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醴陵市海季餐馆的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当事人醴陵市海季餐馆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当事人醴陵市海季餐馆的责令停止(改正)行为通知书
4、当事人醴陵市海季餐馆的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当事人醴陵市海季餐馆的调查(询问)通知书;
6、当事人醴陵市海季餐馆的调查(询问)笔录;
7、当事人醴陵市海季餐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8、当事人醴陵市海季餐馆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当事人醴陵市海季餐馆的现场照。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8月22日16时57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2003号),责令你于 2023年8月24日6时00分前限期拆除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我机关于2023年8月24日8时20分进行复查,你逾期未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责令你停止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并对你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2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10月9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本机关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2023年10月23日前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并决定对你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19日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