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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85号
发布时间:2023-10-25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017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0-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285号
当事人:醴陵市罗湾烟花鞭炮经营部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WCL26E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清潭村罗家湾组
经营者:温美云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烟花、鞭炮(凭许可证经营)零售:喜庆用品零售
联系方式:135********
2023年8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年丰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烟花储存仓库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醴陵市罗湾烟花鞭炮经营部存放的多箱无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的爆竹。当事人涉嫌销售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厂厂名厂址、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行为。本局2023年8月30日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2020年11月23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鞭炮零售;喜庆用品零售。当事人于2023年上半年从醴陵市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订购了500箱,30盘/箱,无生产厂厂名厂址、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鞭炮,货值22.5万元,并将这500箱的烟花鞭炮存放在醴陵市年丰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烟花储存仓库。至调查之时止,上述烟花鞭炮当事人还没有销售出去,经营未获利。当事人无购进及销售凭证及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经营者温美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相片打印件6份,证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额及获利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仓库租赁合同1份,证明经营储存的情况;证明当事人租赁仓库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的整改报告1份及实地检查图片1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 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市局于2023年10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3第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4426-2015 烟花爆竹 标志》“3.3生产日期 烟花爆竹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的规定, 构成了销售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生产日期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五章第三节六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少于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9%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产品尚未销售,且已经将这批爆竹返回厂家重新包装张贴标识,依法整改到位,综合实际情况。本局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