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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86号

发布时间:2023-10-25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286

                                               

 

 

当事人:醴陵市恒盛不锈钢塑钢经销部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M2W97D

经营者:姚小明  

身份证号码:430***************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路

经营范围:不锈钢、塑钢门窗加工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当事人系20091027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不锈钢、塑钢门窗加工销售。 2023517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焊接不锈钢管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C2023-02-J402047一份,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和和不锈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型号:R36)经抽样检验,尺寸(外径)项目不符合Q/HH 1-2023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7月18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原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以28元/支的价格购进了30支标称“佛山市南海区和和不锈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型号:R36 厚度:0.34mm SUS304 8镍18铬),除去抽检用6支,其余24支以35元/支的价格全部销售,货值1050元,获利168元,未做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2023-10号)一证实案件来源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C2023-02-J402047一份,证实当事人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和和不锈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经抽样检验,尺寸(外径)项目不符合Q/HH 1-2023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证据四:20237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份,证实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C2023-02-J402047一份,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结果无异议,当场表示不申请复检,现场也未发现有检验报告所指的“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留存的事实

证据经营现场相片一张,证实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检验报告所指的“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留存的事实;

证据六:202398日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产品的价格、数量、销量、利润以及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事实

证据经营者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未做账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3 10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告字[2023]第 24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该情况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违法行为:在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2.一般情形: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3倍以上少于2.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上述法律,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8元,并处罚款1365元,合计罚没款1533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9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