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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3003号

发布时间:2023-10-2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3003

姓名:** 

身份证号码:430219************

住所(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丁家坊居委会********

联系电话:138*****5779

你于2023年3月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丁家坊社区彭祠组实施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94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2年10月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占地面积1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03平方米、建筑层数1+3层。2023年3月你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丁家坊社区彭祠组建设房屋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根据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私宅验收函认定该房屋占地面积134.3平方米,超出审批占地面积4.3平方米,建筑面积633.05平方米,超出审批建筑面积130.05平方米,4层。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

2、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4、邓**私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图;

5、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私宅验收移交函;

6、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复印件

8、邓**私宅报建图;

9、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

10、现场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执法工作人员于2023年94日对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0000008号)文书,责令2023年98日前改正2023年98日,执法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建设的房屋进行现场复查,逾期未改正,现责令你于2023年11月15日前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责令你2023年11月15日前改正,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455796元)百分之十45579.6元的罚款。

202310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13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1013日签收。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听证要求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责令你2023年11月15日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455796元)百分之十45579.6元的罚款。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1024

 

注:1、本决定书一式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