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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3003号
发布时间:2023-10-2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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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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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3003号
姓名:邓**
身份证号码:430219************
住所(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丁家坊居委会********
联系电话:138*****5779
你于2023年3月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丁家坊社区彭祠组,实施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2年10月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占地面积1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03平方米、建筑层数1+3层。2023年3月你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丁家坊社区彭祠组建设房屋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根据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私宅验收函认定该房屋占地面积134.3平方米,超出审批占地面积4.3平方米,建筑面积633.05平方米,超出审批建筑面积130.05平方米,4层。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
2、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4、邓**私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图;
5、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私宅验收移交函;
6、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复印件 ;
8、邓**私宅报建图;
9、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
10、现场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执法工作人员于2023年9月4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0000008号)文书,责令你在2023年9月8日前改正;2023年9月8日,执法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你建设的房屋进行现场复查,你逾期未改正,现责令你于2023年11月15日前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责令你于2023年11月15日前改正,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455796元)百分之十45579.6元的罚款。
2023年10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13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10月13日签收。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责令你于2023年11月15日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455796元)百分之十45579.6元的罚款。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24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叁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