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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91号
发布时间:2023-10-2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079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0-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291号
当事人:醴陵市前锦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醴陵市前锦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M3123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颜欢宪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82********
联系地址: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阳东村 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复方甘草片,不能提供医师处方,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醴市监责改(2023)02-24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下达醴市监当罚(2023)02-241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行为予以警告。
2023年8月 3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核实湖南和盛长风医药有限公司“复方甘草片”销售异常情况并依法处置的函》,要求我局对当事人购进、销售“复方甘草片”进行重点核查,严肃处置。我局再次对当事人的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复方甘草片,仍不能提供医师处方,且当事人购进的大量复方甘草片未提供进货凭证及供货商相关证明文件。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3年8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阳东村设立“醴陵市前锦大药房”从事药品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复方甘草片,不能提供医师处方,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行为予以警告。2023年8月 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复方甘草片,仍不能提供医师处方。另经查证,当事人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6月止购进广州粤华制药有限公司和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2330瓶复方甘草片全部是从湖南和盛长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湖南和盛长风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药品的所有资质和质量保证协议。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对当事人的药店检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7月19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至2023年8月3日检查时止,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7月1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当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湖南和盛长风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复方甘草片是从湖南和盛长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湖南和盛长风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药品和器械的所有资质和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购进的复方甘草片都不是非法渠道购进。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3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3)第 2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 300 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