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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94号

发布时间:2023-10-27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294

                                               

 

 

当事人:常德鸿达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703055821914F             

住所(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玉霞路

法定代表人赵刚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7********

2023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惠通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营业,公司场地内安装有3台压力容器并已经安装固定连通。公司负责人提供了安装单位常德鸿达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安装合同及3台压力容器的合格证。执法人员查询湖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发现安装单位未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办理该3台压力容器的安装告知。针对该行为,执法人员当日对常德鸿达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醴市监特令〔2023〕第148号),责令安装单位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安装单位负责醴陵市惠通燃气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安装工程的现场负责人钟木泉于当日签署该文书。2023年8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调查期间,分别取得了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的照片,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作的现场笔录和对当事人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系2012年10月29日在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城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84343063-2021),有效期为2017年4月10日至2021年3月16日,许可项目为压力管道安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843063-2025),有效期为2021年3月至2025年3月29日,许可项目: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公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不再单独进行许可,任一级别安装资质的锅炉安装单位或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均可进行压力容器安装,当事人具有涉案压力容器安装资质。当事人于2019年8月与醴陵市惠通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安装合同,由当事人为醴陵市惠通燃气有限公司在醴陵市枫林镇液化气站(即醴陵市惠通燃气有限公司内)安装燃气配套工程。当事人在未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的情况下,于2019年开始在醴陵市惠通燃气有限公司内安装3台压力容器(产品编号分别为RA19053、RA19054、RA19055)。由于醴陵市惠通燃气有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工程建设受到影响,三台压力容器安装工程延期。2023年上半年,醴陵市惠通燃气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继续施工,当事人继续对涉案压力容器进行安装调试,至今仍未竣工。2023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惠通燃气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就已安装3台压力容器的行为,当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醴市监特令〔2023〕第148号)责令其改正。至2023年8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该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受托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当事人的受托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其委托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已委托其安装工程负责人全权处理本案事宜;

证据(三):当事人的受托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编号为TS384343063-202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和编号为TS384343063-202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四):2023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安装的压力容器所在地进行检查时对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一份,以及使用单位提供的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安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三台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安装压力容器(产品名称:液化石油气地埋储罐)的事实、地址;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5日在湖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查询涉案三台压力容器信息,未查询到施工告知信息的截图三份,证明当事人安装前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醴市监特令〔2023〕第148号)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8月3日前改正未在压力容器安装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已签收相关文书;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4日在湖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查询涉案三台压力容器信息,未查询到施工告知信息的截图三份,再次对当事人安装的压力容器所在地进行检查时对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两份,证明当事人仍未改正特种设备安装未告知行为,涉案三台压力容器安装行为仍在进行中。

证据(八):2023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受托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资质;(4)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因未在压力容器安装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责令限期改正,且已签收相关文书;(5)2023年8月4日当事人仍未改正未在压力容器安装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6)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证据(九):醴陵市惠通燃气有限公司出具的压力容器安装工程进度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压力容器安装进度受到醴陵市惠通燃气有限公司经营资质问题的影响,至今未竣工,2023年上半年开始,醴陵市惠通燃气有限公司继续委托当事人进行压力容器安装工程建设事实。

证据(十):2023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受托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涉案压力容器未安装完成,2023年当事人仍在进行压力容器的安装调试工作。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3101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告〔202324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规定,构成了未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安装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三台压力容器还未完成施工,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六条“违法行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已经开始施工,施工未完成的;或者仅一次违法行为且主动改正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未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安装特种设备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