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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95号
发布时间:2023-10-2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083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0-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295号
当事人:醴陵市德慧陶瓷机械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47649074
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路
法定代表人:曾化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9********
经营范围:陶瓷机械及自动化控制产品的制造销售;陶瓷、陶瓷原料、陶瓷机械、自动化控制元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醴陵市德慧陶瓷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内正在使用2台桥式起重机械。2台设备附近张贴的检验合格标志生锈严重,检验有效期无法看清。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使用的特种设备(桥式起重机械)相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以及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其自租赁厂房以来未申请定期检验检测,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自2021年1月1日起租赁在醴陵力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内从事陶瓷机械及自动化控制产品的制造销售;陶瓷、陶瓷原料、陶瓷机械、自动化控制元器件销经营活动。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使用的2台桥式起重机械主要作用于起重机械和货物。上述涉案桥式起重机械信息如下:(制造单位:江麓机电设备厂,编号分别为:湘特021294,湘特021295,额定起重量10吨)。自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18日现场检查时,这2台桥式起重机械一直未经定期检验,然而在此期间当事人一直使用这2台设备。案发后,当事人制定了整改计划并落实监控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曾化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情况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情况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具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醴市监特令〔2023〕第163号”执法文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使用的未经检验检测的桥式起重机械实施查封责令停止使用的监察指令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厂房及设施的租赁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制定了整改计划并落实监控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
本局于2023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25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无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十五、违法行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少于11.1万元的罚款。”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桥式起重机械;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3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