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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65号
发布时间:2023-09-01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127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3-09-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6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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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BGY5YX4
地址:醴陵市长庆街道长庆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夹石口组1号
法定代表人:漆新装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陶瓷产品加工及销售,车间内安装有一条36米长日用瓷烤花辊道窑,另有一座26立方米梭式窑正在施工安装中,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7月3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5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