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65号

发布时间:2023-09-01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醴陵分局 字体[ ]

  环罚字〔2023-65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唐合彩瓷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BGY5YX4

地址:醴陵市长庆街道长庆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夹石口组1

法定代表人:漆新装

我局于20237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陶瓷产品加工及销售,车间内安装有一条36米长日用瓷烤花辊道窑,另有一座26立方米梭式窑正在施工安装中,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373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811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3〕醴-5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贰拾伍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