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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67号

发布时间:2023-09-08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3-67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雨露生猪养殖场:               

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TDPGJ79

地址:醴陵市枫林镇蕉源村青山组18

经营者:付雨露

我局于20237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目前存栏生猪230头,年出栏生猪520头,场内建设有1个沼气池,6级沉淀池。粪污废水经沼气池、沉淀池处理后,在沉淀池内设有管道用于种养结合。你(单位)在第6级沉淀池底部设有1个装有阀门的排污口,有养殖废水正在排放,流入场外环境。采样人员在沉淀池排污口进行采样,根据精威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精威(检)字【2023】第072507号)显示,该养殖场外排废水主要污染物SSCOD、氨氮检测结果为:395mg/L775mg/L345mg/L,其中SSCOD、氨氮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5中标准(SS200mg/LCOD400mg/L、氨氮80mg/L)的0.975倍、0.937倍、3.31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724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8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精威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精威(检)字【2023】第072507号)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817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3〕醴-6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贰拾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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