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70号

发布时间:2023-09-30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3-70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泉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BA4Y4E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东塘组

法定代表人:许思敏

我局于20236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风机、风扇制造,部分产品在漆房外进行喷漆作业,喷漆作业使用油性油漆,喷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进行收集处理,也未采取任何减少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627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627日、2023714日、20238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627日、202382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减少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98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3〕醴-6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2023919日提出陈述申辩,表示正在积极整改,作出承诺,今后将选取绿色环保喷涂材料,制定详细的环保喷涂操作规范,减少废气排放。同时,由于疫情原因,目前处于经营亏损情况,请求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理。你(单位)积极整改等情况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928